农信社信贷管理中的制度缺失
发布日期:2015-08-13浏览:2247
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主要服务对象是“三农”,通过加强信贷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,但由于在信贷管理中存在制度缺失执行不严等制约,给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,重塑信贷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。
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缺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未确立以农户为中心的贷款营销制度
贷款营销是现代银行的商业经营行为,通过营销推广贷款,收集客户资料,掌握客户和市场动态,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,实现贷款业务快速发展,而农村信用社墨守成规,抱着坐等客户上门、甚至抱着农户借款是有求于信用社的思想,不请客送礼,贷款审批发放没那么顺利;还一味的与商业银行在城里展开争夺,争客户、争市场,反而丧失了自身的优势。须知,农村信用社的根在农村市场,服务农户是其明智的选择,贷款是其资产的主要形式,也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,未确立以农户为中心的贷款营销制度,一旦农村金融市场有了足够的竞争,农村信用社将失信于农户,并将丧失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和作用。
二、未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授权授信制度
目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较淡薄,不计成本的粗放经营方式依然存在,贷款发放一把手说了算的领导模式还普遍存在,贷款发放管理本属技术性强的经营行为,应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相匹配,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,未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制度,很容易造成贷款发放额度、期限随意性,任意超规模放贷、超资本金放贷、超权限放贷;容易导致审贷不分,集体审批形同虚设,职责不明确,贷款发生坏账,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,可谓“法不责众”;容易累积不良贷款,潜伏极大的风险隐患。
三、未执行操作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
主要表现为:(一)不能严格按照《贷款通则》中贷款“三查”制度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检查,缺乏相关的凭证资料。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普遍认为,借款人都是本地客户,各方面情况都比较熟悉了解,加上借款金额不大,无需形成专门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材料;(二)贷款申请书、合同要素不全。如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签字(或指纹)、印章,无贷款人审批意见、行政公章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章等;(三)抵押贷款无抵押物。主要表现为借款人用房地产作抵押,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,即便登记了也是过期的鉴证,形成房地产抵押无效;(四)信用集中较严重。表现为一个信用社的大部分贷款投向于某一个行业,或者对某一个客户的贷款金额过于集中金额过大,一旦形成风险对信用社的正常营业造成极大的影响;(五)违规账外经营屡禁不止。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、乱用科目、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,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或其他高风险领域,使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。
四、未施行贷款责任认定追究的信贷监督制度
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贷款质量的全程管理和风险防范、杜绝乱放贷款行为是极其有效的,可目前信用社对贷款责任认定追究落实情况不够好,既没有按期对增量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内部通报,也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预警提示;对违规放贷的责任人员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,反而导致信贷人员有恃无恐,违规放贷我行我素,信贷监督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。
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缺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未确立以农户为中心的贷款营销制度
贷款营销是现代银行的商业经营行为,通过营销推广贷款,收集客户资料,掌握客户和市场动态,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,实现贷款业务快速发展,而农村信用社墨守成规,抱着坐等客户上门、甚至抱着农户借款是有求于信用社的思想,不请客送礼,贷款审批发放没那么顺利;还一味的与商业银行在城里展开争夺,争客户、争市场,反而丧失了自身的优势。须知,农村信用社的根在农村市场,服务农户是其明智的选择,贷款是其资产的主要形式,也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,未确立以农户为中心的贷款营销制度,一旦农村金融市场有了足够的竞争,农村信用社将失信于农户,并将丧失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和作用。
二、未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授权授信制度
目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较淡薄,不计成本的粗放经营方式依然存在,贷款发放一把手说了算的领导模式还普遍存在,贷款发放管理本属技术性强的经营行为,应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相匹配,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,未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制度,很容易造成贷款发放额度、期限随意性,任意超规模放贷、超资本金放贷、超权限放贷;容易导致审贷不分,集体审批形同虚设,职责不明确,贷款发生坏账,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,可谓“法不责众”;容易累积不良贷款,潜伏极大的风险隐患。
三、未执行操作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
主要表现为:(一)不能严格按照《贷款通则》中贷款“三查”制度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检查,缺乏相关的凭证资料。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普遍认为,借款人都是本地客户,各方面情况都比较熟悉了解,加上借款金额不大,无需形成专门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材料;(二)贷款申请书、合同要素不全。如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签字(或指纹)、印章,无贷款人审批意见、行政公章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章等;(三)抵押贷款无抵押物。主要表现为借款人用房地产作抵押,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,即便登记了也是过期的鉴证,形成房地产抵押无效;(四)信用集中较严重。表现为一个信用社的大部分贷款投向于某一个行业,或者对某一个客户的贷款金额过于集中金额过大,一旦形成风险对信用社的正常营业造成极大的影响;(五)违规账外经营屡禁不止。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、乱用科目、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,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或其他高风险领域,使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。
四、未施行贷款责任认定追究的信贷监督制度
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贷款质量的全程管理和风险防范、杜绝乱放贷款行为是极其有效的,可目前信用社对贷款责任认定追究落实情况不够好,既没有按期对增量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内部通报,也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预警提示;对违规放贷的责任人员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,反而导致信贷人员有恃无恐,违规放贷我行我素,信贷监督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。